商標在先運用權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深圳市商標注冊、商標搶注行為層出不窮,給企業和商標運用人工成了巨大的丟掉,而正確運用商標“在先運用權”原則能有用保護企業和商標運用人的利益。下面開心財稅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講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構成要件和限制條件吧,歡迎大家閱讀轉發。現實生活中,深圳的商標注冊和注冊商標層出不窮,對企業和商標使用者來說都是巨大的損失。正確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權”原則,可以有效保護企業和商標使用人的利益。下面有請快樂財稅邊肖為您介紹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構成及限制。歡迎閱讀轉發。
首先,商標優先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2013年新修訂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商標注冊不得危及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商標優先使用權原則,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無權阻止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繼續使用原使用計劃中的商標。
二、商標優先使用權的四個要素
根據新《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行使商標優先使用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商標申請中的“兩優先”原則
一是在先商標使用人的商標申請時間早于商標注冊人的答辯時間。“使用商標”是指在產品、產品包裝或者容器、產品銷售文件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識別產品來源的行為。斷章取義的“商標在先使用權”應該優先使用。根據在先使用的一般要求,使用時間首先應以在先商標的首次商業使用為準,且該時間應早于后注冊商標的訴請日期。
二是指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商標申請時間。深圳觀瀾代理注冊的會計公司應早于商標注冊人的初始申請時間。根據新法律的規定,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不僅要滿足上述第一個條件,而且要早于商標注冊人的首次商業使用時間。
2.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后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產品或者效果相同或者近似。假設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后注冊的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的產品或者效果不相同或者近似,用戶當然有權繼續使用該商標,甚至討要。
3.預先使用的商標必須有一定的影響力。也就是說,在先用戶已經在中國使用過該商標,并且在某些區域規劃中為相關人員所知。
4.事先使用必須是出于善意。雖然從新法的規定中,我們看不到任何關于在先使用的善意必要性的書面表述,但從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法原則中我們知道,對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攻擊是基于在先的善意,而善意應當歸于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內在要求之一,其行使不應針對不正當競爭。
三、對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兩個限制
1.有必要確保它將繼續在原始運營計劃中使用。
最初的應用規劃一般包括區域規劃、商標規劃、產品或效果規劃。(1)關于區域規劃,在先商標使用人只能在“明確受影響”的區域內享有商標的在先使用權。當然,由于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如何確定淘寶、阿里巴巴等網絡銷售的區域規劃,在司法實踐中仍需進一步明確。(2)關于商標策劃,一般是指不得改變商標的圖形、文字、顏色、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為區別于他人注冊的有效商標而作出的改變除外。(3)關于產品或效果的規劃,在先用戶只能繼續使用原來使用的產品或效果,不得私自擴展到其他類似產品或效果。
2.商標注冊人可以要求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添加適當的區別標志。
商標注冊人在假定在先商標使用人使用的商標簡短,使相關人對產品的來源或效力產生混淆、誤認后,可以要求在先商標使用人在使用其未注冊商標時加適當的區別標記。假設在先用戶收到商標注冊人添加標識的請求,需要注意,否則可能會失去商標的在先使用權。
商標優先使用權是新《商標法》賦予在先使用人的權利保障。除了現有的注冊原則外,國家還建立了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權利框架,其目的不僅是為了保護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更是通過法律的作用,引導企業的行為,提高企業乃至全社會對商標作用和價值的認知。我們相信,隨著新《商標法》的實施,“產品不動,商標為先”將成為深圳商標注冊和運營的重要參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