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5月1日起,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1.自2017年5月1日起,銷售活動板房、機械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貨物銷售和建筑服務應當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為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征管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1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械設備、鋼結構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對于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商品銷售和建筑勞務銷售應當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辦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2.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業以內部授權或三方協議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為用人單位提供建筑服務的,不繳納增值稅,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用人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2。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后,通過內部授權或三方協議的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簡稱“第三方”)為發包人提供施工服務,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人結清工程款,由第三方支付增值稅并向發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再與發包人簽訂增值稅發票。用人單位可以憑實際提供建筑勞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辦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3.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將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設服務,異地預征征收管理模式不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的規定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辦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4.2017年5月1日起,普通納稅人在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的規定,“……納稅人按照”繳納增值稅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辦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5.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廠房維修服務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五、納稅人提供廠房維修服務,按“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辦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6.自2017年5月1日起,發卡機構、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按照新規為銀行卡提供機構間資金結算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六。發卡機構、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為銀行卡提供機構間資金結算服務: (一)發卡機構應當將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機構服務費作為銷售額,并根據該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2)清算機構將其向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作為銷售,根據發卡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發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根據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清算機構從發行人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中記載的發行人服務費,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金額,清算機構根據銷售金額向收單人開具增值稅發票。(3)收單機構將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作為銷售額,并根據該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辦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7.從2017年5月1日起,符合要求的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將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七.納稅人如需在2016年5月1日前補開營業稅相關業務發票,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辦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8.從2017年5月1日起,在實行實名制征稅的地區,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審批時限縮短為2個工作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八、在實行實名制征稅的地區,經稅務機關現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責任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結清申請,符合條件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立即辦理。即時辦結,直接出具并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辦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九.2017年5月1日起,惠州市國家稅務局、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將執行新的《惠州市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為規范全市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惠州市國家稅務局、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公告(惠州市國家稅務局2017年第1號公告)》的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惠州市國家稅務局、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實施新的《惠州市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X.從2017年5月1日起,將實施《千戶集團登記管理辦法》。
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重點大型企業集團風險管理和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規定,《千戶登記管理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XI。自2017年5月1日起,將實施《稅收特別調查和相互協商程序調整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公告》(2017年第6號公告)的規定,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進一步完善稅收專項調查調整和相互協商程序管理,積極應用BEPS行動計劃成果,切實落實中方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議、協定或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和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2.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
為創新納稅服務模式,持續推進精簡管理、下放權力、強化監管、完善稅務機關服務等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提供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提供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稅收政策風險提示的服務對象是通過互聯網進行查賬征收和報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