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幾經變化,終于在2014年5月1日實施的新《商標法》在第48條明確了“注冊商標的使用”概念。經過《商標法》的幾次修改,終于在2014年5月1日實施的新《商標法》在第四十八條中對“使用注冊商標”的概念進行了界定。
這種閑置商標的積累會導致商標這一稀缺資源的浪費。因此,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是為了督促注冊商標所有人積極使用商標,有效發揮商標識別功能。
商標權的體現始終取決于使用,它貫穿于商標權取得、維護和保護的各個環節,是商標核心價值的體現。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企業對商標的使用不夠重視。但是從案例來看,管理商標的使用,及時保存商標使用的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商標被提出撤銷三年后(連續三年未被用于撤銷),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尤為關鍵。
在其他與商標相關的流程中,不存在無效宣告、商標異議等也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使用商標才是使用商標呢?商標證據的保留需要注意什么?
我不想解釋什么是商標使用,只要看看《商標法》第48條,就基本可以理解了。關鍵是,工作中會有一種奇怪的現象。該商標實際使用,但沒有使用證據。遇到事情不能提供奇怪的尷尬。
需要保留和備份什么樣的商標使用證據,如何準備商標使用證據?
中國商標局發布了一些提示性的問答。讓我們來看看:
一、商標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具體形式有:
1.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貼商標。,或在商品附加標志、產品手冊、小冊子、價目表等上使用它們。通過直接附著、雕刻、烙印或編織的方式;
2.商標用于與商品銷售有關的交易文件,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證等。
3.商標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使用,或者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以及通過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做廣告;
4.商標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的使用,包括使用商標的展覽會和博覽會上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商標局二、商標在指定服務中使用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用于服務場所,包括服務手冊、服務場所標志、店鋪裝飾、員工服裝、海報、菜單、價目表、彩票、辦公文具、文具等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物品;
2.商標用于與服務相關的文件,如發票、匯款文件、服務提供協議、維護證書等。
3.商標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使用,或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以及通過廣告牌、郵寄廣告或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使用商標的服務做廣告;
4.商標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的使用,包括使用商標的展覽會和博覽會上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商標局相信看完以上的指導,我們團隊對商標的使用和商標使用證據的保留有了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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