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企業在扣除費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時,由于受限額、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等扣除限制,有的費用不能在當年一次性全額扣除,需要結轉以后年度分期抵扣。為了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降低納稅風險,本文對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抵扣的有關稅收政策及注意事項進行了歸納整理,供讀者參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在扣除費用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時,由于限額、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等扣除限制,部分費用不能在當年一次性全額扣除,需要結轉以后年度分期扣除。為幫助企業充分利用稅收政策,降低稅收風險,本文總結了相關稅收政策及注意事項,可結轉下年參考。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并在下一納稅年度扣除。
■特殊規定
1.技術先進的服務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規定,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深圳、天津、廣州、東莞、佛山、深圳、廣州、荔灣區、白云區、增城、番禺區大嶺山鎮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 佛山市光明區湯種鎮增城鎮南沙塘廈鎮龍華區橋頭鎮惠州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 超出部分允許結轉并在下一納稅年度扣除。
2.高科技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并在下一納稅年度扣除。
■注意事項
1.企業員工教育費用包括:入職、轉崗培訓;各種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水平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養;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殊操作人員的培訓;企業組織員工海外培訓的支出;職工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認證支出;購置教學設備和設施;員工自學獎勵成本;工作人員教育和培訓管理費用;與員工教育相關的其他費用。
2.企業職工參加社會學歷教育和個人取得學位的在職教育,費用由個人承擔,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不得挪用。
3.職工教育經費的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有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并與工資薪金一并支付的福利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要求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費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也可以作為計算職工教育經費工資的基數。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宣傳、業務推廣費用,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扣除,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超出部分允許結轉并在下一納稅年度扣除。
■特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妝品制造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0%。超出部分允許結轉并在下一納稅年度扣除。
■注意事項
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其銷售(營業)收入應包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的金額。
2.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宣傳、業務推廣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建費用,在企業開始經營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稅法關于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辦理,但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風險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可以按照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是指風險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對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超過2年的,可以按照其持有股權2年的當年投資金額的70%扣除該風險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注意事項
1.創業投資企業是指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2.經營范圍符合本暫行辦法,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專業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3.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營符合《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外,還應符合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總資產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稅額抵免的扣除■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給予稅收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稅收抵免是指企業購買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扣除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 當年信用不足的,可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結轉信用。
■注意事項
1.特種設備投資金額是指特種設備的總價,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和設備運輸、安裝調試等費用。
2.企業使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買特種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從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中扣除;企業以財政撥款購買特種設備的投資額,不得從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中扣除。
3.企業購買并實際投入使用自購買之日起五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等已開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特種設備的,應當在特種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繳納已抵扣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