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規〔2015〕8號深人社經〔2015〕8號
所有相關單位:
為保障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的權益,根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現就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1.參保人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享受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的醫療費用未達到在深圳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期限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二、《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深人社規〔2015〕7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中的“自付部分”,是指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不超過《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規定的免賠額線和參保人住院個人費用的部分。
參保人住院費用按照《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相應增加,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三、《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藥品發生的費用”是指參保人員在深圳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藥品的費用。
4.參保人以現金支付醫療費用的,應當自費用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理賠,住院醫療費用自出院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理賠。
我特此通知你。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6月10日